(2014)乐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风林、刘学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风林,刘学军,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审核: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风林。被执行人:刘学军。被执行人:高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风林、刘学军、高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刘河清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婕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乐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风林,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利民街589号。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利民街589号。被执行人:高鹏,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城关街办高家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风林、刘学军、高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刘河清执行员赵世全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黄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