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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健诉被告张同语、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健,张同语,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959号原告韩健,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系辽中县杨士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辽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住址辽中县。被告张同语,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健诉被告张同语、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健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已交10.00元,其余缓交),由原告韩健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