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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化肥厂宿舍。被告:邓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律师,原住安徽省××××街道,现住凤阳县××工人路××号。本院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