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化肥厂宿舍。被告:邓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律师,原住安徽省××××街道,现住凤阳县××工人路××号。本院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