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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德欢,李延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99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挥。被告李德欢,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延硕,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德欢、李延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