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林继雄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继雄,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8月18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宁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继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万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继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12日上午,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其年仅12岁的女儿陈某乙的手机内有李宏健(已判刑)发的暧昧短信,于是到新宁县崀山华天宾馆找到李宏健,训斥李宏健不要骚扰其女儿。被害人陈某某走后,李宏健便纠集被告人林继雄及李某乙、李陵浪、林凯、宛思思、夏立春、刘基裕(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分乘两台车前往新宁县黄龙镇去找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报复。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后,李宏健带领林继雄、李陵浪、林凯、刘基裕、李某乙等人持管杀、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陈某某家二楼的房门、楼道玻璃等物品实施砍砸,之后驾车准备逃离现场。林继雄搭乘李某乙的车与刘基裕先行离开。后陈某某驾车拦截住李陵浪驾驶的车辆。并拿菜刀将李陵浪副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砍烂。李宏健、李陵浪、林凯、夏立春、宛思思等人遂下车持刀追砍被害人陈某某。在追砍的过程中,李陵浪持菜刀将陈某某的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七级伤残。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坏的防盗门、楼道玻璃价值530元。2、2012年5月5日晚,被告人林继雄与郭某、李某乙、唐守华、罗继定等人一起在金马娱乐城一包厢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郭某女友李某及李琴、李祖贵也来到该包厢玩。晚上22时许,罗继定、李某、李琴走出包厢送走一朋友后在走廊上聊天。此时,被害人贾某、陈某、陈某甲、李某某四人从其他包厢出来,陈某就看了李某几眼,罗继定就走到陈某面前质问他看什么看。于是两人发生言语争执并相互推扯,贾某、陈某甲、李某某见状就上前帮忙,将罗继定推倒在地。后唐守华、郭某、李某乙等人知道包厢外面发生争执后,走出包厢,贾某等人看到对方人多就分散逃跑。唐守华与其他人分头追赶贾某、陈某甲等人。唐守华沿啤酒广场追赶贾某、陈某甲等人,但未追到。郭某、李某乙、罗继定、林继雄等人追起贾某往罗师傅夜宵城方向跑,当追到罗师傅夜宵城门口治安岗亭时,罗继定等人追到贾某,林继雄、罗继定就分别用菜刀和水果刀砍贾某,郭某对贾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子打了贾某。李某乙用啤酒瓶子打了贾某。经鉴定,贾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3、2011年8月6日晚10时许,郭某(已判刑)请被告人林继雄及李希林、李平、黎洪源、李垚、唐守华、李某乙(均已判刑)等白沙人在新宁县金石镇皇家会所KTV唱歌。林继雄接到焦积发(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告知其他与“东伢子”(另案处理)在崀之韵食神烧烤店看到以前打他的几个人,要林继雄喊几个人过去帮忙打架。林继雄就伙同李垚、李某乙前往崀之韵广场与焦积发会合,并到林继雄的租房里拿了三把开山刀,由李垚、李某乙、“东伢子”每人拿一把。再回到崀之韵广场食神烧烤店对面的棕树边后,焦积发现对方有两桌拼在一起吃烧烤,人较多,不敢去打架,就要林继雄打电话给李希林喊人过来帮忙。随后,在唱歌的郭某、李希林、李平、黎洪源、唐守华等人都来到崀之韵广场红太阳理发店前。经交换了解情况后,林继雄与郭某、李某乙、李垚、李希林、李平等人持刀冲向食神烧烤店,到达食神烧烤店时,对方有一桌人已先走,只剩下拼桌的被害人徐某、李某甲、赵某某。三被害人见对方有这么多人并且又拿着刀,便四处逃窜。林继雄、李某乙、郭某等人便分别追砍徐某等人,李某乙追砍赵某某,被告人林继雄和李垚、“东伢子”追砍徐某。李某甲没来得及逃跑,被李希林按在食神烧烤店的外墙上,郭某朝李某甲的胸口打了两拳,并揪住李某甲的衣服。追人的李某乙返回后,扬起刀往李某甲身上砍,结果砍在郭某的手上,后用开山刀再将李某甲砍了两刀。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4、2012年4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继雄与宛某某、刘基裕、李垚、林家彬、徐阳阳(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商务车行驶至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家和家具城前面时,被蒋达海、陈昕昕、朱海斌、蒋达仁、李学日驾驶的车辆包围,蒋达海等十余人手持管杀等凶器对林家彬等人驾乘的商务车进行砍砸,林家彬开车强行冲出包围圈,将车开到新宁县崀之韵广场后面。林继雄、刘基裕、宛某某等人打电话纠集徐宏枚、罗小涛等十余人来到崀之韵广场集合,宛某某跟徐宏枚讲车是中长的蒋达海等人砍烂的。徐宏枚便提议去打陈某庚的麻将馆,其他人都表示同意。随后徐宏枚和宛某某开车到宛某某的租房内拿来一些管杀。林继雄与罗小涛、刘基裕、林家彬、李高飞(均另案处理)拿着管杀冲到春风路农贸市场内陈某庚的麻将馆,先对陈某庚停放在麻将馆外的天籁轿车进行砍砸,之后又对麻将馆内的麻将机、饮水机等物品实施了砍砸。经鉴定,被砸坏的轿车损坏价值241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继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继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继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12日上午,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其年仅12岁的女儿陈某乙的手机内有李宏健(已判刑)发的暧昧短信,于是到新宁县崀山华天宾馆找到李宏健,训斥李宏健不要骚扰其女儿。被害人陈某某走后,李宏健便纠集被告人林继雄及李某乙、李陵浪、林凯、宛思思、夏立春、刘基裕(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分乘两台车前往新宁县黄龙镇去找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报复。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后,李宏健带领林继雄、李陵浪、林凯、刘基裕、李某乙等人持管杀、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陈某某家二楼的房门、楼道玻璃等物品实施砍砸,之后驾车准备逃离现场。林继雄搭乘李某乙的车与刘基裕先行离开。后陈某某驾车拦截住李陵浪驾驶的车辆。并拿菜刀将李陵浪副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砍烂。李宏健、李陵浪、林凯、夏立春、宛思思等人遂下车持刀追砍被害人陈某某。在追砍的过程中,李陵浪持菜刀将陈某某的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七级伤残。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坏的防盗门、楼道玻璃价值53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2)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陈某某被毁坏的防盗门、玻璃价值共计530元。2、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公(邵)鉴(活法)字(2012)4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轻伤较重);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公(邵)鉴(活法)字(2012)7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宁县黄龙镇街上陈某某住房及陈某某的财产损失情况、案发时的周边情况。4、被害人陈某某及李陵浪、宛思思、夏立春、李宏健、林凯的辨认笔录证明,林继雄、李某乙、刘基裕等人参与了本次寻衅滋事案。5、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李宏健、李陵浪、宛思思、夏立春、林凯、刘基裕因本案已判刑。6、被告人林继雄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林继雄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证人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1日下午,李某乙向他借了辆蓝黑色老式广本车,第二天下午,他听说李某乙到黄龙将陈某某打伤了。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2日下午1时许,李宏健等人敲她家的门,她母亲不许她父亲陈某某开门,她父亲从房间里拿了两把菜刀出去了,后听说她父亲受伤。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2日13时许,陈某某驾驶越野车将一辆黑色小车拦在邮政银行门前,然后下车拿着两把菜刀将黑色小车副驾驶门玻璃砍烂,刀掉在地上。黑色小车的司机下了车往外跑,陈某某追了上去,车上另外三人见陈某某手里没有刀,就追陈某某,副驾驶座的男子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追砍陈某某,砍在陈某某右手臂上。10、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2日13时许,他看到五六个男子追着陈某某从邮政局往万事兴超市方向跑,其中一名拿菜刀的男子跑在最前面,其他人也拿了刀。拿菜刀的男子砍陈某某几次都没砍中,后陈某某的右手被砍出血。11、证人黄某某、梅某某、周某某、陈某丁、何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2年5月12日13时许,陈某某在黄龙镇街上被几个年轻男子追砍,右手被砍伤。1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11日,他发现女儿陈某乙的手机里有一名男子发的暧昧信息,后得知这名男子叫李宏健。5月12日上午,他联系李宏健,警告李宏健不要影响他女儿,李宏健听后就打电话喊人,他开车回到了黄龙家里。中午1时许,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要他出去,他知道是李宏健叫人来了。他从家里的窗户往外看,见有十多个人,其中五六个手拿管杀,他通知他哥哥报警,接着有人敲他家的门,他去开门,见李宏健和其他人手持管杀站在门外,他妻子马上把房门关掉,不让他出去,外面的人用管杀砍烂他家的门和玻璃。过了五六分钟,他见那些人准备开车走,他拿了两把菜刀开车去追,在黄龙政府门口拦停了那些人的一辆广本小车,他用菜刀将该车副驾驶玻璃砍碎,后两把菜刀脱手掉了,他将右手从打碎的玻璃窗伸进去拔车钥匙,被坐在副驾驶座的人开门顶开,他没拿到车钥匙,此时看到自己右手臂被砍伤。对方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其中一人拿着一把菜刀朝他砍,他跑到万事兴超市门口时,对方才没有追上来。13、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开着宛某某的车载着林继雄等人去黄龙帮李宏健打架,李宏健等人坐李陵浪的车,他车上有管杀、几把刀,李宏健讲李陵浪车上有一把菜刀。从陈某某家二楼返回车上拿工具时,他、刘基裕、林凯各拿了一把管杀、李宏健拿了一把刀、林继雄拿了一把长刀,他和刘基裕拿管杀砍了陈某某家的门,他开车载着刘基裕、林继雄、陈杰先离开了。14、同案人李陵浪、李宏健、刘基裕、林凯、宛思思、夏立春的供述与辩解均证明,2012年5月12日下午1时许,李宏健租李陵浪的车去黄龙找陈某某打架,同去的有林凯、宛思思、夏立春,在金山宾馆门口,一辆蓝色小车也跟着去了。到黄龙后,李宏健带着他们来到陈某某家二楼,见陈某某拿着菜刀出来,李某乙、刘基裕、林凯、林继雄拿管杀和刀砍陈某某家的门,一些人捡起门边的罐头瓶砸门。李某乙开车载着刘基裕、林继雄、陈杰先离开了。之后他们开车准备走,李宏健坐副驾驶室,其他人坐后排。陈某某开车拦住他们,并拿两把菜刀将李某乙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砍烂,李某乙从副驾驶坐垫下拿起一把菜刀下车追陈某某,李宏健、林凯、宛思思、夏立春也下车跟追,李某乙用菜刀朝陈某某砍去,陈某某用手挡,后有附近的群众追他们,他们就跑了。15、被告人林继雄对与他人共同参与2012年5月12日持刀砍陈某某家的门,其本人未对陈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二)2012年5月5日晚,被告人林继雄与郭某、李某乙、唐守华、罗继定等人一起在金马娱乐城一包厢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郭某女友李某及李琴、李祖贵也来到该包厢玩。晚上22时许,罗继定、李某、李琴走出包厢送走一朋友后在走廊上聊天。此时,被害人贾某、陈某、陈某甲、李某某四人从其他包厢出来,陈某就看了李某几眼,罗继定就走到陈某面前质问他看什么看。于是两人发生言语争执并相互推扯,贾某、陈某甲、李某某见状就上前帮忙,将罗继定推倒在地。后唐守华、郭某、李某乙等人知道包厢外面发生争执后,走出包厢,贾某等人看到对方人多就分散逃跑。唐守华与其他人分头追赶贾某、陈某甲等人。唐守华沿啤酒广场追赶贾某、陈某甲等人,但未追到。郭某、李某乙、罗继定、林继雄等人追起贾某往罗师傅夜宵城方向跑,当追到罗师傅夜宵城门口治安岗亭时,罗继定等人追到贾某,林继雄、罗继定就分别用菜刀和水果刀砍贾某,郭某对贾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子打了贾某。李某乙用啤酒瓶子打了贾某。经鉴定,贾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继雄与被害人贾某达成赔偿协议,林继雄赔偿贾某经济损失5000元,贾某对林继雄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公(邵)鉴(法活)字(2012)04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贾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新宁县金石镇罗师傅夜宵城门口治安岗亭附近。3、和解协议及领条证明,被告人林继雄赔偿了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5000元,与贾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证人李某证言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郭某、她、李琴、李希林、李某乙、李志高、唐守华、罗继定、林继雄、刘智等人在金马娱乐城一包厢唱歌,晚上23时,许他与李琴、罗继定在大厅聊天时从二楼包厢里走出四个男的,说话大声,那些人就说罗继定看什么看,罗继定就跟那四人扭扯起来后被打到墙角,她去劝架也被打了一个耳光,李琴去包厢喊人,对方的人看到郭某出来就跑了,罗继定、郭某去追,她也跟着追,在罗师傅宾馆前,贾某被罗继定等人打倒在地,罗继定手中拿着一把菜刀在砍贾某,郭某等三四个男子也在对着那名倒地的男子拳打脚踢,她把郭某等人拉开了。5、证人李某某、陈某证言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5日晚,李某某他与贾某、陈某、陈某甲在金马唱歌,23时他们离开途经二楼吧台,见罗继定与一女子在聊天,罗继定讲:你们看什么看。他们回道:又没有看你,罗继定过来推他们,双方发生扭扯,旁边包厢内走出十几个人,他与陈某躲进一家夜宵店二楼。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5日晚,他在罗师傅宾馆治安岗亭值班,见两三个男子拉住一男子不让该男子走,一个女的在扯,这名男子被那两三个男子打倒在地,他听到有玻璃被打烂的声音。7、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5日晚,有个年轻人从李师傅夜宵城的厨房拿了2把菜刀后冲了出去,拿刀的那个人与另外一些人追着一个人到罗师傅宾馆那边去了,还有几个女的在喊别打了。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初的一天,他与贾某、李某某、陈某等人在金马唱歌,到11点离开时,他们离开包厢。罗继定说:看什么看,他、陈某、贾某、李某某将罗继定推到墙角边,陈某踢了罗继定一脚,从二楼一个包厢冲出来十几个年轻男子,他们马上往楼下分开跑了。9、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一天晚上,他在金马娱乐城一包厢唱歌时,李某说罗继定在外面被别人打,李某乙、郭某等人走出包厢,他与田孝伟走到金马门口时,李某乙等人已经不见了,后碰到李某乙、罗继定手中拿着菜刀往回走。10、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5日22时许,他、陈某、李某某、陈某甲从金马娱乐城包厢离开,经二楼吧台处,见罗继定与李某、李琴在聊天。罗继定说:你们看什么看,他们回到:我们又没有看你。后双方发生扭扯。旁边的一间包厢走出来十几个人,他在逃跑至罗师傅夜宵城附近被人砍伤。11、已判刑的李某乙、郭某、唐守华的供述与辩解均证明,2012年5月份晚,曾建林邀请唐守华、林继雄等人在金马娱乐城唱歌,晚9时许,听说罗继定被打,李某乙、罗继定、刘智、林继雄等五六人去追打贾某等人,刘智等人用空酒瓶打了贾某,林继雄用刀划贾某背部。12、被告人林继雄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与郭某、李志高、罗继定、李希林、李某乙等人在金马娱乐城唱歌。罗继定在走廊被人推倒在地。他们听到吵声后走出包厢。他顺手拿了一把匕首跟着大家一起出去,贾某等人就往罗师傅宾馆跑,他从地上捡起一个小酒瓶砸向贾某,没砸中,这时刚好有人将贾某揪住,罗继定用刀一顿乱砍,他冲上去用匕首对贾某的下半身捅了一刀。13、被告人林继雄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林继雄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三)2011年8月6日晚10时许,郭某(已判刑)请被告人林继雄及李希林、李平、黎洪源、李垚、唐守华、李某乙(均已判刑)等白沙人在新宁县金石镇皇家会所KTV唱歌。林继雄接到焦积发(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告知其他与“东伢子”(另案处理)在崀之韵食神烧烤店看到以前打他的几个人,要林继雄喊几个人过去帮忙打架。林继雄就伙同李垚、李某乙前往崀之韵广场与焦积发会合,并到林继雄的租房里拿了三把开山刀,由李垚、李某乙、“东伢子”每人拿一把。再回到崀之韵广场食神烧烤店对面的棕树边后,焦积发现对方有两桌拼在一起吃烧烤,人较多,不敢去打架,就要林继雄打电话给李希林喊人过来帮忙。随后,在唱歌的郭某、李希林、李平、黎洪源、唐守华等人都来到崀之韵广场红太阳理发店前。经交换了解情况后,林继雄与郭某、李某乙、李垚、李希林、李平等人持刀冲向食神烧烤店,到达食神烧烤店时,对方有一桌人已先走,只剩下拼桌的被害人徐某、李某甲、赵某某。三被害人见对方有这么多人并且又拿着刀,便四处逃窜。林继雄、李某乙、郭某等人便分别追砍徐某等人,李某乙追砍赵某某,被告人林继雄和李垚、“东伢子”追砍徐某。李某甲没来得及逃跑,被李希林按在食神烧烤店的外墙上,郭某朝李某甲的胸口打了两拳,并揪住李某甲的衣服。追人的李某乙返回后,扬起刀往李某甲身上砍,结果砍在郭某的手上,后用开山刀再将李某甲砍了两刀。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崀之韵广场食神烧烤店前,现场遗留有被害人血迹。2、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公(新)鉴(法医)第(258)号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甲系被锐性物作用致肩背部、两上肢组织砍裂创,右肱三头肌部分断裂,右桡神经分支断裂,失血性休克代偿期,上述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新宁县公安局技术室公(新)鉴(法医)第(284)号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徐某系锐性物作用致面部、腰部软组织砍裂伤,颌面部多发性骨折。上述损伤程度构成轻伤。3、和解协议及领条证明,李平、李希林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9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3500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4、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6日晚11时许,他在崀之韵广场提香咖啡店旁的烧烤摊上吃东西时,突然过来10个左右的男子,拿着砍刀和菜刀,砍几个吃烧烤的人。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6日晚,他与李某甲、徐某等人在食神烧烤店门口喝酒,后来他先离开了,李某甲与徐某后被砍伤。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6日晚10时许,十几个年轻人持杀猪刀、柴刀、砍刀砍在食神烧烤店外吃东西的3个客人,其中一个人掀起桌子就往外面跑,有三四个人追着去砍,其他的人对着另外2人砍。7、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2011年8月6日晚,他和赵某某、徐某在崀之韵广场食神烧烤吃东西,有几个年轻人冲到他们桌边上,一个较胖的人拿起一把刀砍在徐某的下巴上,他被三个人推到店门的墙边砍了几刀,他说砍错人了,那些人就停了手。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8月6日晚,他和李某甲、赵某某等人两桌人在崀之韵广场食神烧烤店吃东西,后陆续走了一些人,剩下他和李某甲、赵某某。来了十余个年轻人提着刀从他们身边经过,其中一人指着他们说,就是这一桌,有三四个年轻人走到他身后,用刀砍他脸及后背,他往烧烤店后跑了。9、被害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6日晚10时许,他和李某甲、赵某某在崀之韵广场食神烧烤店吃东西,来了10来个年轻伢子,其中一个人就讲“刚才就在这张桌子的”,那些人就围着他们3个人,有一个人先砍徐某,他提起一根凳子,对方一个人一刀砍在他右手上,他就跑了。10、已判刑的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郭某邀请他和李希林、李平、唐守华、罗继定、林继雄、李垚、黎洪源、刘基裕等人在新宁县金石镇同心园皇家会所唱歌。晚21时许,焦积发打电话给林继雄要林继雄喊人到崀之韵食神烧烤店打架。他和林继雄、李垚到了崀之韵广场,他看见东伢子用袋子包着4把开山刀,他和林继雄、李垚、东伢子各拿了一把开山刀。东伢子向焦积发确认要打哪些人后带着他和林继雄、刘基裕、李垚走向食神烧烤店。东伢子指着一桌讲就是这些人。这时郭某、李希林、李平、唐守华、李志高、罗继定、黎洪源也来了,李垚用开山刀砍离他最近的那一个男子。他一刀砍向赵某某,赵某某用凳子挡住后往焦家垅中学方向跑,他在后面追,没追到。等他返回食神烧烤店时,看见郭某用手抓住李某甲,他误砍在郭某的手上,他又砍了李某甲背部2刀。11、已判刑的郭某、李垚、唐守华、李平、李希林供述本案的作案过程与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相一致。12、被告人林继雄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的情人节(农历7月7日)晚上,他和李垚、李某乙在玩,接到焦积发电话要他喊人过去帮忙打架,他们三人就到李某乙的租房内拿了四把刀来到崀之韵广场。他和李某乙、李垚、东伢子各拿了一把开山刀。东伢子向焦积发确认要打哪些人后带着他和李某乙、刘基裕、李垚走向食神烧烤店。东伢子指着一桌讲就是这些人。这时郭某、李希林、李平、唐守华、李志高、罗继定、黎洪源也来了,李垚用开山刀砍离他最近的那一个男子。李某乙一刀砍向赵某某,赵某某用凳子挡住后往焦家垅中学方向跑,他在后面追,没追到。等他返回食神烧烤店时,看见郭某的手在流血,大家就一起送郭某到医院去了。13、被告人林继雄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林继雄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四)2012年4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继雄与宛某某、刘基裕、李垚、林家彬、徐阳阳(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商务车行驶至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家和家具城前面时,被蒋达海、陈昕昕、朱海斌、蒋达仁、李学日驾驶的车辆包围,蒋达海等十余人手持管杀等凶器对林家彬等人驾乘的商务车进行砍砸,林家彬开车强行冲出包围圈,将车开到新宁县崀之韵广场后面。林继雄、刘基裕、宛某某等人打电话纠集徐宏枚、罗小涛等十余人来到崀之韵广场集合,宛某某跟徐宏枚讲车是中长的蒋达海等人砍烂的。徐宏枚便提议去打陈某庚的麻将馆,其他人都表示同意。随后徐宏枚和宛某某开车到宛某某的租房内拿来一些管杀。林继雄与罗小涛、刘基裕、林家彬、李高飞(均另案处理)拿着管杀冲到春风路农贸市场内陈某庚的麻将馆,先对陈某庚停放在麻将馆外的天籁轿车进行砍砸,之后又对麻将馆内的麻将机、饮水机等物品实施了砍砸。经鉴定,被砸坏的轿车损坏价值24125元。案发后,刘基裕、罗小涛等人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庚经济损失24000元,陈某庚自愿出具谅解书,对刘基裕、罗小涛等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林继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8月18日止。林继雄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农贸市场内,现场中心位置位于金石镇农贸市场摊位靠西南方向水泥路面上。车牌号为湘834**小车前后挡风玻璃、四扇挡风玻璃和天窗玻璃都呈破损状态,小车前后车门和前引擎盖上有凹陷。麻将馆东侧玻璃门呈破损状态,东北方向的麻将桌被人损坏,在麻将馆西侧靠南端有一个倒在地上的饮水机。饮水机和水桶分离。2、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2)1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湘E834**车辆被损财物修复工时材料费24125元。3、调解书、领条、谅解书证明,2013年8月26日,刘基裕、罗小涛等人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庚经济损失24000元,陈某庚自愿出具谅解书,对刘基裕、罗小涛等人表示谅解。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罗小涛、刘基裕、宛某某、徐宏枚、李垚因本案已判刑。5、辨认笔录证明,经宛某某等人进行辨认,辨认出参与打砸陈某庚麻将馆的有林继雄、李某丙等人。6、户籍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林继雄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7、被害人胡某某、王某甲的陈述均证明,2012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她们在春风路农贸市场的麻将馆看到几个男子持管杀将陈某庚的天籁小车打烂,又将麻将馆内的麻将机、饮水机和桌子打烂。麻将馆是胡某某、王某甲、伍某合伙开的。8、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21日下午5点半左右,他开牌照为湘E834**的蓝色天籁小车到新宁县金石镇农贸市场的麻将馆去打牌,后他看到有七八个二十几岁的男子手拿砍刀、管杀、匕首、枪等凶器冲过来砍砸他的车。他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四扇车门玻璃及前后车盖子和车顶的车窗玻璃被打烂。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他接到罗小涛的电话后赶到崀之韵广场集合准备找中长帮打架,徐宏枚和宛某某提议去打陈某庚的麻将馆,并拿来六七把管杀。林继雄与罗小涛等六人拿起管杀去打了麻将馆。10、证人李某丙、郭某的证言均证明,李某丙接到焦积发的电话,郭某接到宛某某的电话,得知宛某某等人驾乘的商务车被中长帮的人打烂,后听说罗小涛、林继雄等五六个人打了陈某庚的车和麻将馆。11、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21日下午5点40分左右,他在新宁县金石镇农贸市场内麻将馆打麻将时听到有砍车的声音,后看到有六个青年人拿着管杀刀围着陈某庚的蓝色尼桑小车砍,后又有三四个人冲进麻将馆打烂麻将机、饮水机和玻璃门。12、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21日16时30分许,他开着陈某庚的湘E834**蓝色天籁小车在家和家具城地段被一辆黑色商务车撞坏了副驾驶的车门。后他听说陈某庚的车子被一伙年轻伢子打烂了,损失5万元左右。13、同案人宛某某、徐宏枚、罗小涛、刘基裕、李垚的供述与辩解均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宛某某、林家彬、李垚、刘基裕、林继雄、徐阳阳等人开一辆商务车在春风路家和家具城处时,被四辆车前后围住,之后中长的蒋达海和三四个年轻男子拿管杀从车上下来后对商务车进行砍砸。林家彬开车冲出包围后,把车开到崀之韵广场附近宛某某租房的拐弯处,林家彬打电话报了警。之后罗小涛、徐宏枚、李高飞着陆续赶来。在广场集合的有宛某某、徐宏枚、李高飞、罗小涛、刘基裕、李垚、林继雄、林家彬、徐阳阳等人。徐宏枚问是谁打烂车,宛某某讲是中长的蒋达海等人。徐宏枚讲陈某庚开了一家麻将馆在春风路农贸市场内,蒋达海是中长的,大家去将陈某庚的麻将馆打了再讲,大家都表示同意。之后宛某某和徐宏枚到宛某某的租房拿了管杀,罗小涛、林继雄、刘基裕等人拿起管杀将陈某庚的麻将馆打了。14、被告人林继雄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因陈某庚带人打过宛某某,他和宛某某、刘基裕、李垚、罗小涛、李高飞等人到处找陈某庚,后在宛某某发现陈某庚的车在停在春风路农贸市场旁,他们就一起拿起管杀去打车,罗小涛冲上去对着车一顿乱砍,他用管杀将车子的副驾驶反光镜砍烂,后面就跑了。15、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林继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8月18日止。林继雄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继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继雄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继雄在四次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继雄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林继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林继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林继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5个月11日,即被告人林继雄的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敏星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