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梁某、李某、李某、李某与罗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辉,梁理俊,李之禄,李四松,李俊瑛,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治辉,男,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理俊,绰号康师傅,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之禄,绰号六六胖、老六,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2002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4日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四松,绰号电工,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俊瑛,绰号老二,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龙,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2012年7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罗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