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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存款、收入1051851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