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高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高粱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66号原告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茶店镇大岭山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南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粱俊。委托代理人董鹏,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粱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神河联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粱俊的起诉。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