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昶与王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昶,王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张昶,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云鹏,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昶诉被告王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昶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云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昶撤回对被告王云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张昶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龙审 判 员 张拥军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