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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2014)嘉刑初字第105号(贺某玩忽职守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凌云、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贺某与嘉禾县煤炭局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份,贺某被任命为嘉禾县袁家镇煤矿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2013年10月22日晚班,嘉禾袁家煤矿因现场管理不到位,职工违章作业导致2863东侧带采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77万元。在此事故中贺某作为驻矿安监员,对2863带采工作面未形成2个安全出口、违章捡顶煤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且没有向煤炭局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贺某于2014年8月5日到侦查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郴煤安监(2013)68号关于郴州市嘉禾县袁家煤矿“10.22”一般顶板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嘉禾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实施细则》、嘉禾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考勤逐日登记表、工作小结、安全隐患排查表、嘉禾县袁家煤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采矿许可证、嘉禾县煤炭局出具的《贺某的工作说明》、嘉禾县煤炭局与贺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嘉禾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及绩效工作考核办法、户口注销证明、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袁家煤矿28632作回采作业规程、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贺某的户籍证明;证人郑某某、肖某甲、李某某、肖某乙、雷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贺某的投案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作为嘉禾县煤炭局派驻嘉禾县袁家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现场管理不到位,致使该矿发生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79.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贺某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李水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