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与张履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履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履坚给付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290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履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履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