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金初字第0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正荣诉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正荣,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宁民金初字第075号原告乔正荣,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侯中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正荣诉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正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