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楠,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5生育长子张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性格原因发生矛盾,加之被告常年在外,与其他异性不当交往,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并无法和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经电话征询张某某意见,张某某同意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张默然由自己抚养,不要求张某某承担抚养费;张某某的个各人财产归张某某所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125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床一张,被子三床,正房底上各三间,东配房两间,南配房包括过底和一间洗澡间,归自己所有;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一辆,归张某某所有。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5生一子张某某。原告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包括:八门组合柜一套,单人沙发一个,双人沙发一个,三人沙发一个,鞋柜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张,条几一个,梳妆台一个,液化气灶及液化气罐各一个,饮水机一台,太阳能一个,万年历一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被告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包括:125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床一张,被子三床,正房底上各三间,东配房两间,南配房包括过底和一间洗澡间(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原被告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原告处)。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张某某,后原告张某某同意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各人财产归各人,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归张某某所有,该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张某某享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三、原告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包括:八门组合柜一套,单人沙发一个,双人沙发一个,三人沙发一个,鞋柜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张,条几一个,梳妆台一个,液化气灶及液化气罐各一个,饮水机一台,太阳能一个,万年历一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包括:125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床一张,被子三床,正房底上各三间,东配房两间,南配房包括过底和一间洗澡间(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被告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归原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03425590100166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