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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韦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