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殷琴娣、无锡市沈广茂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沈广茂洗染有限责任公司、胡晓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琴娣,无锡市沈广茂洗染有限责任公司,胡晓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殷琴娣。委托代理人王英(受殷琴娣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沈广茂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道长巷20号。法定代表人翁蝉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琴娣诉被告无锡市沈广茂洗染有限责任公司、胡晓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琴娣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殷琴娣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琴娣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琴娣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耕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