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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