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