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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二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俊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俊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解志永,刘英,解修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二申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俊凡,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负责人:谢兵,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解志永,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英,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解修伦,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张俊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解志永、刘英、解修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俊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