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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靳长有诉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长有,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巩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靳长有,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中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长有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靳长有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