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建龙与康丽花、林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龙,康丽花,林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4711号原告林建龙,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丽花,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林进国,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建龙与被告康丽花、林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林建龙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