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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梅丽与王在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丽,王在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徐梅丽,系山西省陵川县礼义镇东街村。被告王在新。原告徐梅丽诉被告王在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梅丽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丽撤回对被告王在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