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金涛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涛,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卫行初字第25号原告刘金涛,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原告刘金涛诉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纠纷已得到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涛负担。审 判 长 窦平安审 判 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