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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千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卓立弘鞋业有限公司与张荣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卓立弘鞋业有限公司,张荣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829号原告昆山卓立弘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复兴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905348-3。法定代表人祝庆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元。被告张荣富。原告昆山卓立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弘公司)与被告张荣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卓立弘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卓立弘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卓立弘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卓立弘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