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蒙某。法定代理人甘某乙(系蒙某母亲)。被申请人唐某。申请执行人蒙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20万元给申请人。本院已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已将款项汇至本院账户,该案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陈祖广审判员  陈其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