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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海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海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执字第493号罪犯申海洋。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申海洋有期徒刑十三年(自2007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8日,本院以(2012)邯市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以罪犯申海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申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但该犯至今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时应予从严掌握,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海洋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为此该犯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2014年10月9日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王维国、沈扬,罪犯孙占峰、尹帅帅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申海洋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申海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