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华新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后山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华新智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后山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北京美华新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伍筱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慧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成都市后山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袁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俊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美华新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智力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后山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后山人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智力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后山人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智力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后山人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华新智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后山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华新智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单晓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小 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