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胡X、朱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李XX,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太平山镇太平山村太平山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66052106XX。被告胡X,男,3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长岭县长岭镇,未提供身份证。被告朱XX,女,3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长岭县长岭镇,未提供身份证。被告胡XX,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太平山村二社,未提供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胡X、朱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剩余2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威人民陪审员 车 辉人民陪审员 潘洪伟书 记 员 崔 波书 记 员 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