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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园民���字第168号原告邸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