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环秀城南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环秀城南分理处,于永杰,迟元刚,李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环秀城南分理处,地址即墨市烟青路104号。被执行人于永杰。被执行人迟元刚。被执行人李曙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环秀城南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于永杰、迟元刚、李曙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永杰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