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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广禄与崔永坡、王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禄,崔永坡,王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胡广禄。被执行人:崔永坡。被执行人:王守明。本院在执行(2014)黄民初字第516号的胡广禄与崔永坡、王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守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崔永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黄骅市人民法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洪军执行员  赵明起执行员  张庆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福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