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广禄与崔永坡、王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禄,崔永坡,王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胡广禄。被执行人:崔永坡。被执行人:王守明。本院在执行(2014)黄民初字第516号的胡广禄与崔永坡、王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守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崔永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黄骅市人民法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洪军执行员 赵明起执行员 张庆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福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