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奇革与周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革,周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王奇革,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周宗清,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革与被告周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革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奇革以原、被告欲先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奇革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