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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奇革与周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革,周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王奇革,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周宗清,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革与被告周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革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奇革以原、被告欲先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奇革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