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章岳平与被告罗德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刘浩,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兰泽建,岳阳市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米 辉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