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长冶钢铁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开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长冶钢铁有限公司,湖北天开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长冶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长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龙,长冶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天开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发学,开天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长冶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开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开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冶公司支付到期货款520312.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开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