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永瑞与李笑环、李笑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瑞,李笑环,李笑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296-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永瑞,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李笑环,男,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笑寒,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刘永瑞与李笑环、李笑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笑环、李笑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笑环、李笑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笑环、李笑寒存款218754.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