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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杨武钦与王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08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原告杨武钦诉被告王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记载原告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可园花园6期16D1002”。故本案双方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贵院管辖。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属贵院管辖,现将该案件材料移送贵院处理,请查收。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08号案卷宗册共页审判长 谭 茜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