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南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委会与包伟民、胡万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委会,包伟民,胡万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384号原告: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委会,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负责人:包民富,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正春,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伟民。被告:胡万春。委托代理人:江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委会与包伟民、胡万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东阳市南马镇大仁村委会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 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