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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秀媛与潘兆英、谭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媛,潘兆英,谭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媛。被执行人潘兆英。被执行人谭意刚。申请执行人马秀媛与被执行人潘兆英、谭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1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马秀媛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315000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相同本案与(2014)象法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一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1480000多元。并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潘兆英、谭意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兆英、谭意刚按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2014年5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4)象法执字第147-1号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谭意刚、潘兆英所有的(位于象州县象州镇公园路,面积16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XX**)房产予以查封,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产权转移过户行为。2014年9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4)象法执字第147-2号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谭意刚在象州工商银行工资账户上存款2000元予以扣划。并从2014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谭意刚在象州工商银行工资账户上存款1000元,至总执行标的款本金1480000元及逾期利息全部履行完结。现经查,被执行人潘兆英、谭意刚已于2012年7月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象州县象州镇公园路,面积16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37**)房产是谭意刚其小孩全家唯一居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兆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谭意刚目前月工资收入为2863元,房产目前尚不具备拍卖处理条件,只能继续采取查封措施让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居住,暂不进行拍卖。因为本案执行标的很大,仅靠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谭意刚工资账户上存款1000元,执行期限将会很长,短期内是无法执行完结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象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除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谭意刚工资账户上存款1000元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恢复(2013)象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黄小俊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