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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方罗义与金龙飞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罗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飞。上诉人方罗义为与被上诉人金龙飞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2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罗义又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罗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罗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