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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罗映芳诉张润平、李永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映芳,张润平,李永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罗映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莫建新,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润平,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被告李永涛,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生。原告罗映芳诉被告张润平、李永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亚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