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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丁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德林、刘长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符德林,刘长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丁初字第61号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程武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鹏,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符德林,男,汉族。被告:刘长悦,女,汉族。(与符德林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德林、刘长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曾宪本人民陪审员  岳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