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从化市中心医院与梁秋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所在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王前,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胡蓉,系从化市中心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杰兴,系从化市中心医院职工。被告:梁秋霞,成年,住从化市。关于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诉被告梁秋霞医疗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22070.8元,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从化市中心医院病历本,4、从化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5、从化市中心医院手术同意书,6、病人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据。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从化市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