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129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1294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1号楼4层4912室。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硕,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桂梅。委托代理人张军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员会(2014)京仲中裁字第0013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浩洋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待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后再行决定是否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由,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中裁字第0013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浩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中裁字第001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 荆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于 洪 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栋书记员李思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