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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39号楼1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吴全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葵霞,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遵化高阳路九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董事长。原告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76元,减半收取7938元,由原告河南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中波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