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温州星宇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陈晓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星宇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陈晓忠,黄长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朱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兴良、杨巧媚。被告:温州星宇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晓忠。被告:陈晓忠。被告:黄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温州星宇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陈晓忠、黄长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82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1411.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诸朝臻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