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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非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昌炷、周珊珊征收社会抚养费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昌炷,周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非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6649-0。法定代表人周家好,局长。被执行人陈昌炷,男,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周姗姗,女,住址福建省大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大执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昌炷、周姗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昌炷、周姗姗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昌炷、周姗姗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执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