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徐某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廉某甲,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廉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叫廉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我发现被告难以沟通,对家庭不管不问,被告的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2月我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仍旧赌博,我行我素,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廉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廉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在日常生活中我对家庭、对孩子很负责任,家里的日常开支大都由我负担。我只是偶尔和朋友打打小牌,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赌博行为。我认为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叫廉某乙。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彼此缺乏沟通,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关系始终得不到改善,还是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甚至分居,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承认无共同财产。原告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花雨伞服装店上班,月平均工资为1092元,(以2014年4月份1168元,5月份1148元,6月份1128元,7月份1108元,8月份1000元,9月份1000元,该六个月的工资收入为例。)被告在中平能化神马祥威物业上班,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彼此缺乏交流和沟通,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3)卫民初字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始终得不到改善,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徐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廉某甲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徐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抚养儿子,被告表示同意儿子由其抚养。结合本案的实际,原、被告工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了儿子成长有利,故儿子廉某乙应随被告廉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30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廉某甲离婚。二、儿子廉某乙随被告廉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徐某某每月支付其子300元抚养费,至其子独立生活之日止。待儿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150负担,被告廉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红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