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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涛、刘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涛,刘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658号申请人张涛。申请人刘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涛、刘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涛、刘波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涛、刘波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涛、刘波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