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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董德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董德,汪惠春,汪惠福,岳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0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董德。被执行人:汪惠春。被执行人:汪惠福。被执行人:岳大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德、汪惠春、汪惠福、岳大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德、汪惠春、汪惠福、岳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