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87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婧与被告王久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婧,王久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8787号原告刘婧,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王久开,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立案受理原告刘婧与被告王久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刘婧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之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婧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婧应当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若缴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并经本院批准。但原告刘婧既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永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