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田忠呈与微山县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思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呈,微山县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思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田忠呈被告:微山县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思行原告田忠呈诉被告微山县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思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忠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赵从旭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