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起诉人马天青诉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公安局撤销复议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18号起诉人马天青。2014年10月8日,起诉人马天青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撤销市政府、公安局违反宪法及各部门法所作出的大政复字〔2014〕120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公治字第1号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还法于民解决民告官四大案!”本院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主张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所管辖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天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苏桂清人民陪审员 邹德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